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用通俗的话来说,竞业限制就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到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上班,也不能自己做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有法律依据,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些劳动者掌握了用人单位的经营和技术秘密,离职后通常选择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劳动者一旦从事这些业务,不但容易成为用人单位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劳动者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选择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不能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法律对此行为是保护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在劳动者入职时、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是离职时任一时间签署,劳动者也可以不签。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劳动者入职时、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是离职时任一时间签署,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因为离职时劳动者一般不愿意签署该协议,很多用人单位基本都选择在入职时就让劳动者签署,或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趁着升职加薪的时候说服劳动者签署。

竞业限制不是法定义务,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义务,劳动者可以选择签署,也完全可以选择不签。劳动者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不违法,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仅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只有以上三类,但法律没有对这三类人员进行客观定义,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用人单位选择全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除非有特别不合理之处,例如对用人单位前台、保洁员进行竞业限制,否则法院一般不会以劳动者不是竞业限制主体为由认定协议无效。

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期限最长为二年。

竞业限制只能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范围,不能剥夺劳动者的就业权,所以竞业限制协议只能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不得到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上班,也不能自己做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劳动者从事与用人单位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是不受限制的,如果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不能从事的业务超出了有竞争关系的范围,该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所以**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劳动者离职后二年,超过二年的约定无效。**至于具体的期限是一个月还是一年或二年,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只要不超过二年都是合法的。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竞业限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低标准为劳动者离职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30%。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必须向劳动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最低标准为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可高不可低(例如,宁波、深圳、珠海均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应在合理范围内。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的数额是以约定为准的。

但签署竞业限制时,用人单位往往占优势地位,约定的经济补偿是越低越好,约定的违约金却是动不动就50万、100万甚至更高。司法实践中,为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会予以适当调整。

法律并没有规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当竞业限制违约金明显过高时,法院通常会结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劳动者过错程度以及违反竞业限制造成的后果,并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03-20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综合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并不是劳动者支付了违约金就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使劳动者支付了违约金,用人单位也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在职期间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时,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要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时,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需要对该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不想浪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明确告知不需要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告知劳动者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需向劳动者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只要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该规定对用人单位是有利的,对劳动者不利。

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达3个月的,劳动者获得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权,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向法院申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3个月内未按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并不当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如果劳动者在3个月内从事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将很大可能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达3个月,劳动者未行使竞业限制解除权即未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向法院申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直接从事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还是有可能被认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非常不利。

总结

  1. 竞业限制协议能不签署就不要签署,签署后,是否履行或解除的权利都在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非常被动。
  2. 如果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一定要在离职时跟用人单位确认是否需要劳动者履行,如果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要拿到用人单位的书面文件,避免3个月内入职了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被认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而支付高额违约金。
  3. 如果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时用人单位未通知是否需要履行或通知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都是需要履行。建议不管用人单位有没有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离职之日起三个月内,都不要入职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否则很大可能被认定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 超过三个月用人单位还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在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前,最好立即向法院申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